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2023年,B与C协商合伙代理销售一些快消品。为处理合伙事宜,C成立A,A登记的股东为D(占股95%)、C(占股5%),法定代表人为E,但实际由C、B合伙经营,D在其二人合伙期间不参与经营,不参与分红。双方协商由C出资600,000元,占股60%,B出资400,000元,占股40%。合伙期间,C、B均以A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包含签订合同、销售商品等。另,D系C的父亲,E系C的母亲。 2023年10月6日,C通过微信向B转账10,000元; 2023年11月3日,B向某学院收款10,524元,未交原告;2023年11月23日,C通过微信向B转账5000元;2023年12月10日,B向商店收款23,000元,剩余10,000元未交原告;2024年2月23日,C通过微信向B转账10,000元;2024年3月27日,B向甲超市收款19,440元,向乙超市收款10,000元,剩余22,000元未交原告;2024年6月9日,C通过微信向B转账3000元;2024年9月5日,B向丙超市收款20,000元,未交原告;2024年9月9日,C通过微信向B转账1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00,524元,除3000元外,B认可均用于偿还其对外贷款。 2024年9月左右,因B与C就合伙事宜产生分歧,决定结束合伙关系,B于2024年11月1日到2024年11月12日期间陆续从二人共同租赁的仓库拉走一部分货物,后又再次拉走一部分货物,该货物均是以A的名义购买。同时,B取得价值207,118元的债权凭证。目前,B已将该部分货物进行了部分销售。 2024年11月,B委托一名财务人员对双方之间的合伙账目进行清算,2024年11月2日,该名财务人员添加了C的微信,C通过微信向该名财务人员发送了相关数据并对相关账目进行了沟通。但最终,未出具双方认可的结论意见。 2024年12月1日,A欲取回B拉走的货物,将车辆封堵在B租用的仓库门前,F进行报警。警察出警后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执法记录仪显示:A的代理人F向民警反映C与B结束合伙关系,B投资的钱已经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偿还,剩下的货物(基本都是立白的产品)都是A的,但是被B拉走了,希望他退货或者付钱,但是B不同意,故予以报警。后B被通知来到现场,C一同前来。B称最早退伙的时候双方协商的是把其投资的钱退还,但因对方一直不退还,B只能拉货抵账,并称其投资款为570,000元,拉走价值30多万元的货,拿走200,000元的欠条(C给的欠条是30多万,B退还140,000元,并向其支付50,000元),再抵扣其从A支借的100,000元,基本能抵投资款。而且货是C让其去拉运的并核对了数量。C及F向民警陈述B投资550,000元,C投资60多万元,今年B退伙并要求拿走投资款,C表示同意但是以B取走340,000元的欠条、130,000元的货物加上B借支的100,000元,共计570,000元用以抵扣B的投资款。但后来B将欠条中的140,000元退还C并拉走200,000元的立白货物用以抵扣投资款,C是不同意的。C前期同意B拉走该200,000元货物的原因是B需支付该批货的货款,并不是用于抵扣投资款。经民警调解,B将拉运货物的清单发送C,经双方核对后,双方均认可B第一次拉走了价值130,000元的货,第二次拉走了价值19万余元的货,拿走20万余元的欠条、借支100,000元、B向C支付50,000元。最终民警调解由C找审计公司审计双方之间的合伙事宜,B予以配合。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2024年12月1日,B向C发送的货物清单中,载明B第二次拉走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等,最终合计金额为205,819.25元,因其中的果醋数量错误,扣减后金额为190,349.25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52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483,244.9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999.23元(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583,768.9元×3.1%年利率÷365天×121天=5999.23元);四、依法判令被告以583,76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五、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不当得利系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本案中,A认为B占有其债权凭证、货物的行为系不当得利,但根据2024年12月1日执法记录仪中录制的内容可知,B占有债权凭证、货物的原因系其与C散伙时对合伙事宜进行的初步处理,且B拿走债权凭证及货物均取得了C的同意,虽然后期双方对债权凭证的占有金额及货物的占有产生分歧,但并不意味着B占有债权凭证及货物演化成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及利息不予支持。至于A诉称的C及B均无权处置其公司财产的意见,根据庭审查明可知A实际由C、B合伙经营,其二人在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处置该公司的财产,故,对A的该诉称意见不予采信。至于A主张的借款,部分是C转账支付给B,部分是B收取的货款且在散伙初始,已经C、B双方同意抵作退还B的投资款,其亦作为合伙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处理,故,亦不予支持。综合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认为本案实际系因C与B合伙产生的纠纷,在其二人合伙期间A仅是作为经营其二人合伙事宜的载体,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就C与B对外的经营活动而言,A是承担权利义务的责任主体,但对内而言A在此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实际所有人系C与B,因此二人在散伙时,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处理。另,A虽实际由C、B共同经营但该公司实际登记股东为C及C的父亲,法定代表人系C的母亲,因此,C对A的控制权明显优于B,在C、B双方未完成合伙清算的情况下,C利用其优势地位以A的名义向B主张不当得利及借款,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偿还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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