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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20171022日,C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某项目部签订《XX县南关街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政府收购房源)》(协议编号:XX),约定C选择安置房屋为某E户型(123.31㎡)。同日,CB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B购买C拥有的坐落在某E户型建筑面积为123.31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房产的交易单价为2500/平方米,总价为308275元,合同签订之日,BC支付定金100000元,余款208275元于房屋建起交钥匙后支付,C应于收到B全额房款之日起将交易房屋的房产全部交付给B使用。《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BC支付定金100000元。2023316日,C带领B到售楼部验收了案涉房屋并领取了案涉房屋钥匙,C缴纳了某棚改6-2-100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1961元,BCXX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17178.5元、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6194.73元。B取得案涉房屋钥匙后委托装修公司对涉案房屋开始装修,期间B就给付剩余房款一事多次与C微信联系,C未予正面回应。后C202355日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形成诉讼。2023818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XX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判令C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香苑二期6号楼2单元10E户型东房屋一套交付B

C不服上诉,XX中院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CA系夫妻关系,结婚时间为1988720日,根据结婚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居民宅基地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可证实案涉房屋为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XX中院认为,BC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B依约给付C定金100000元。2023316日,B实际取得了案涉房屋钥匙并开始装修,应视为C已主动向B交付了案涉房屋,后B微信联系C要求其提供账号以便给付剩余房款,C不予回应,违约意思明显,且在B装修过程中,C更换案涉房屋门锁并实际控制案涉房屋,明显失当;从诚信角度考虑,结合本案合同签订、定金交付时间至今多年等本案实际,应视为C丈夫对案涉房屋买卖知情,据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2024422日作出(2023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案涉位于某E户型房屋不动产所有权;2.撤销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要求交付位于某E户型房屋的行为;3.判决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本案案由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原告诉请之一为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该诉系确认之诉,不属于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经法庭释明,原告坚持作为诉讼请求,XX中院依法对该诉求不予审理。围绕原告其他诉请,XX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所规定,重点从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程序和实体要件三方面进行审理。

第一,主体要件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包括两种情形,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本案中,原告A主张被告CB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而二审判决书第7页载明“上诉人提供证据结婚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居民宅基地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上诉人丈夫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认定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被告B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理由不充分。一是认为该房屋为C单独所有,此与二审认定事实不符;二是认为即使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A也应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而非第三人,亦理据不足。此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并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本案中,A基于本案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对案涉房屋处分权为由起诉,其诉请与原审中原被告均不相同,具有独立性,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要件,是否参加原审诉讼其具有选择权,既有权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选择不参加诉讼,另行起诉。同时,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则会实际上形成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审理,即本诉与参加之诉。在本诉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继续进行,在参加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将本诉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而追加共同被告是指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设立的诉讼情形下,认为有必要将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全面解决纠纷,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与原有被告一同承担诉讼义务,享有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审中B主张案涉房屋系C单独所有,并未以A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追加其为被告,而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亦未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对此A并无选择权。因此,XX中院认为原告符合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

第二,程序要件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符合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A主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在XX中院庭审中,A自述20233月交房时方知道CB卖房事宜,其明确表示不同意。但经调阅原一二审卷宗,A在一审期间,并未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申请。而二审期间,其又以提供证人证言方式向被上诉人C一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该证明已作为证据经该案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其虽主张曾向二审法院提交以当事人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申请,但经查阅原二审卷宗,并未发现提交的相关材料。因此,XX中院认为,原告A在已知晓案涉房屋诉讼后,一审不申请参加诉讼,二审又提供书面说明以证人身份参与该案诉讼,均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且亦不能证明其曾向二审法院提交过参加诉讼申请,其提出系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主张理据不足,XX中院不予支持。

第三,实体要件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本案中,原告A主张其对两被告之间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知情,原一二审判决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主要依据的是本人的当庭陈述及向法院提交的在原二审中已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两被告签名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照片等,经质证,被告B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经XX中院核实,以上证据在原一、二审中法院已组织本案两被告进行过举证质证并在判决中予以了认证,原告未能再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XX中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有义务提交证据,如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仅凭“不知情”作为撤销之诉主要理由不够充分。一方面,从法律上,通常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如房屋买卖时,更应主动了解相关情况。虽然在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上A没有签字,但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其完全不知情或未参与决策过程。另一方面,从事实上,根据原一、二审已查明事实,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于20171022日,据本诉已7年之久,时间跨度长。而签订该协议的背景又是某改造项目实施,是当地群众人人关注的社会大事件。特别是案涉被告C在改造工程中享有拆迁利益,其除在女儿陪同下与B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外收取现金10万元外,同日还与南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就部分拆迁面积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此均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对于结婚多年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原审法院综合分析在案证据,以案涉合同签订时间距今较久、涉及大额支付且已经交付等情况,推定C丈夫即A对案涉房屋买卖知情符合常理。同时,XX中院对案涉买卖合同及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了对比审查,发现二者对于面积单价约定一致,均为每平米2500元。由此可见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格符合当时情况,并未出现价格明显偏离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从诚信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角度衡量,判决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无不当。A以其不知情,生效裁判损害其实际利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张依据不足,XX中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综上所述,原告A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张,程序和实体要件均理据不足,XX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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