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原告A、B的父亲叫D(已去世),被告C的父亲叫E(已去世),D与E系亲兄弟。1953年E从G处购买六间房基,1987年3月20日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XX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片上的户主为E,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房屋现已被拆迁。A、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编号XX号《XX县XX乡镇XX村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项下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XX县XX镇XX村北门街XX路16号)系二原告与被告共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A、B为证明其父亲D系涉案房屋宅基地的实际出资人,提供H、J、K的证言。被告C抗辩涉案房屋系E所有,提供XX县XX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契约和卖契、XX县人民政府1987年3月20日发放的XX县XX镇XX村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片(XX号),分别载明购买者、户主均系E。综合本案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证明力大小,A、B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D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故对于原告A、B作为D的继承人要求确认编号XX号《XX县XX乡镇XX村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项下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XX县XX镇XX村北门街XX路16号)系二原告与被告C共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共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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