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XX县××镇××村××号院为B与C所有,B、C于1986年相继去世。C和B再婚时,带有和前夫所生子女A、D。C和B再婚后,生有二子A3、三子A4、二女A5、四子A2、三女A6、四女A7、五女A8七个子女。A妻叫E。1992年12月29日,对于祖遗宅基地XX村XX10号院XX县人民政府曾登记编号XX地籍调查表,根据该表附图计算:XX所在院面积435.57平方米,其中XX面积为124.9平方米,西侧偏院面积为242.26平方米,该表备注中载明,A、E、F、G四户主。2021年12月6日,XX县自然资源局向XX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载明:你院2021年1月在我局调取了编号XXA的地籍资料,该资料由于土地登记审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一栏中未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故不能视为已确权发证。2018年9月,XX县人民政府对于XX镇XX村进行城中村拆迁改造,XX村XX10号院房屋纳入被征收对象。2018年12月29日,A2与XX县XX镇人民政府、XX镇XX村民委员会基于《宅基地使用证》签订0440-1号《XX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房屋坐落:XX10号。房屋结构:混合。住宅面积420.942平方米。补偿总额2243821.54元,其中补偿金金额1767956.4元,装潢补偿金额25169.8元,征收奖金444013.8元,搬迁补助费2461.62元,6个月临时过渡费4219.92元。A2于2019年2月2日通过XX银行转账领取该院的拆迁补偿款2243821.54元。2018年12月29日A2与XX县XX镇人民政府、XX镇XX村民委员会基于XX10号院签订XX号《XX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一)房屋坐落:XX10号。房屋结构:楼板。住宅面积113.26平方米。补偿总额515650.13元,其中一次性征收奖金85941.69元,搬迁补助费1585.64元,房屋征收补偿费428122元。2024年5月26日,XX县XX村委出具证明,证明A3在××街××号院内集体土地上建有北房四间(面积113平方米),因A3委托A2代交费用,村委出具收据时写成A2,不能写成范宝功,否则账面对不上。庭审中,原告也承认是A32018年修的。据此,XX号《XX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拆迁补偿款属于A3所有,不属于本案法定继承财产的范围。A4无证据证明该修建的西房一间半,在XX法院对XX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诉讼时,A4称A2回来后就全给了A2,1997年之后就是A2一人居住了。A3、A4称本案所要撤销的XX号宅基地使用证和XX10号位置是一致的。A代理人称:但2008年颁发的XX号院落超占了老宅的菜地,XX涵盖了10号院。XX号宅基地使用证所载该房院面积为570平方米。XX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下达(2021)XX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XX县自然资源局为A2颁发的×号宅基地使用证。在被告A2领取该院的拆迁补偿款后,D作为原告、A2为被告、A等其他人为第三人曾以继承纠纷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XX县人民法院以(2023)XX民初384号立案,在庭审中,原告D与被告A2就分割父母遗产达成协议,由A2支付D15万元该案了结。至于原告方调取的其他《XX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与本案的祖遗法定继承关系中涉案房院无关。系被告A2、A2、P新修房院及案外人的《XX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本院开庭时明确告知原告方在7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逾期视为原告放弃增加的诉讼请求,但被告逾期未补交诉讼费用,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XX县××镇××村××街(登记编号为XX)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A、A3、A4、A2四人共同共有。2、依法确认XXXX街房屋的所有拆迁补偿款、补助金、奖励金共计9418585.48元的四分之一为2354646.37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A2支付以2354646.37元为基数,按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及LPR(2019年8月20日后)标准计付自2019年4月27日至拆迁补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A2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补助金、奖励金额共计4886120.83元的四分之一1221530.21元;并判令A2支付以1221530.21元为基数,按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及LPR(2019年8月20日后)计付自2019年4月27日至拆迁补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判令P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补助金额、奖励金额共计1730346.07元的四分之一432586.52元,并判令P支付以432586.52元为基数,按照人行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以及LPR(2019年8月20日后)计付原告自2019年4月27日至拆迁补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裁判理由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祖遗财产及祖遗财产的拆迁补偿款?1992年12月29日编号为×地籍调查表范围所标注的XX所在院范围(除北房四间楼板房为A3)为祖遗财产。对于被告A2领取的0440-1号《XX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的补偿金金额1767956.4元、征收奖金444013.8元,合计:2211970.2元应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分割;对于该协议中的其他费用装潢补偿25169.8元、搬迁补助2461.62元、过渡费4219.92元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对于被告A2代A3领取的XX号《XX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的补偿金金额房屋征收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本案的案由是应由四子共有物分割纠纷还是继承纠纷?及继承人?XXXX10号院虽有XX地籍调查表,并且在该表的备注中载明,A、E、F、G四户主,但自然资源局的证明说明该院无宅基地使用证,未确权发证。故对于原告诉请的按共有物分割仅由四位儿子A、A3、A4、A2分割祖遗财产,原告要求分割四分之一之请求,不予支持。该遗产无其他遗嘱继承、公证遗嘱继承等继承方式,故该案案由应确定为法定继承纠纷。D曾因继承纠纷起诉A2,后双方达成遗产分割协议而了结,所以该案的继承人为除D外的8人。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第二被告A2、第三被告P主体是否适格?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A2、P拆迁补偿财产,系A2、P自行修建,不属于祖遗财产,故A2、P不是适格被告,对于原告向A2、P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第四个争议焦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019年2月2日A2领取祖遗XX10号房院拆迁补偿款后,2021年10月15日,原告A、E向XX法院起诉A2及A3、A4,请求分割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诉讼时效已中断,之后当事人之间多次诉讼,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原告诉请按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及LPR(2019年8月20日后)标准计付自2019年4月27日至拆迁补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过高,本院认为应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付。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受理费视为放弃增加的诉讼请求。A5、A6、A7、A8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有权,法院判决:一、由被告A2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A遗产分割款257746.27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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