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G与H系夫妻关系,H于2023年1月4日去世,G于2024年2月5日去世。两位老人生前育有三个子女,即原告B、被告A及案外人K,K于立遗嘱前已去世。庭审中,原告提供了G与H生前的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二立遗嘱人有三个子女,长女K(已于2022年1月5日死亡),次女B,儿子A。二立遗嘱人现有财产有1、位于XX县XX镇XX社区XX街有45.32平方米经营性商铺,原告在XX县法院(2020)XX第XX号调解书中写明‘二立遗嘱人生前该商铺由A经营,待A给二立遗嘱人养老送终后该商铺的所有权归A所有。’2、有拆迁补偿款50万元,现有A占有(XX县法院(2020)XX第XX号调解书确定)。因该前述商铺属于回迁商铺,开发商尚未交付二立遗嘱人,故二立遗嘱人也未交付A,现因A不尽赡养义务,还侵占二立遗嘱人的财产,故立遗嘱如下:一、二立遗嘱人对XX县法院(2020)XX第XX号调解书中承诺的‘二立遗嘱人生前该商铺由A经营,待A给二立遗嘱人养老送终后该商铺的所有权归A所有’予以撤销,商铺生前不再给A经营,二立遗嘱人死后也不再将该商铺赠归A所有。二、二立遗嘱人财产,即位于XX县XX镇XX社区XX街有45.32平方米经营性商铺及50万元(五十万元整),二立遗嘱人死后由次女B一人继承。”G在遗嘱上签字,但未注明日期。H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日期。R、E、F在见证人处签字。另查明,死者G、H因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曾于2020年向XX法院起诉A,后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一、被告A于2021年1月6日前给付原告H、G房屋拆迁补偿款五十万元;二、原告H、G置换的45.32平方米经营性商铺,原告H、G生前该商铺由被告A经营,待被告A给原告H、G养老送终后,该商铺的所有权归被告A所有。”2021年1月14日,H、G因A不履行(2020)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向XX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3月11日,G领取执行款102990元。A因涉嫌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4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XX刑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A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现刑罚已执行完毕。2022年,G、H向XX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20)XX民初XX号调解书第二条的内容,法院作出(2022)XX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G、H的起诉。G与H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作出(2022)XX04民终1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G、H于2022年7月8日再次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诉讼,本案在XX县法院审理期间,H去世,其继承人参加了诉讼,XX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XX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H、G在法院(2020)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中赠与AXX县XX村XX街39号房产置换的45.32平方米商铺的所有权的条件未成就,XX县XX村XX街39号房产置换的45.32平方米商铺所有权、经营权仍属于G及H的继承人B、T。判决后,A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G去世,中级法院作出(2024)XX04民终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载明“XX省XX县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20)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具有既判力、执行力,对其内容有异议应当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诉人A因拒不执行(2020)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G、H起诉要求撤销(2020)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XX省XX县人民法院以(2022)XX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起诉,法院作出(2022)XX04民终109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本案中,G、H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其旧宅后置换的45.32平方米商铺所有权、经营权归其所有;确认其对45.32平方米商铺所有权、经营权有处分权,实质是在否认(2020)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认的内容,也与(2022)XX民初147号民事裁定及(2022)XX04民终1092号民事裁定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在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前,G、H相继去世,G、H的诉权并非可继承的权利,其二人所提诉讼依法应予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3)XX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终结诉讼。”现遗嘱中所涉位于XX县XX镇XX社区XX街有45.32平方米经营性商铺,现仍未交付;所涉50万元,A已给付102990元,由G于2021年3月11日从法院领取,剩余397010元未给付。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位于XX县XX镇XX社区XX街45.32平方米回迁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有的遗产3971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H、G虽在2020年与A达成协议在A为二人养老送终后案涉45.32平方米商铺归A所有,但是协议达成后,A拒不执行。H、G认为A不尽赡养义务,还侵占二人的财产,于2022年5月5日立下遗嘱,内容为位于XX县XX镇XX社区XX街有45.32平方米经营性商铺及50万元(五十万元整),二立遗嘱人死后由次女B一人继承。二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代书人Y书写遗嘱时有村委工作人员在场见证,并当场为二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能够确定遗嘱系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二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均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被告A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遗嘱中所涉50万元债权,已给付102990元,剩余397010元由B继承,XX县XX镇XX社区XX街45.32平方米经营性商铺所有权由B继承。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判令经营性商铺权益归原告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H、G由XX县XX社区XX街39号房产置换的45.32平方米商铺的所有权由原告B继承;二、XX县人民法院(2020)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A于2021年1月6日前给付H、G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00000元,已给付102990元,现余397010元,由原告B继承,被告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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