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014年8月17日,A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A向B购买坐落于某市某广场F*-F-**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6.4㎡,房屋总价359632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房屋预计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日内A将上述购房款给付给B,B向A出具了交款收据。 另查明,B与第三人某有限公司B于2013年11月24日签订《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B将某市某负一层、一至五层整体商业转让给第三人某有限公司B,其中包括了A购买的案涉商铺。 又查明,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出具证明文件一份,证明B将其开发的不动产产权原件交至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某市某广场房屋F*-F-**的不动产权证书;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产生的违约金,以359632元为基数,年利率为8.4%,从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59632元为基数,年利率为6.376%,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办理完毕产权证之日止,截止2024年9月11日,违约金为260066.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收款收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被告提出其已将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不动产均打包给了第三人的抗辩,依据被告提交的转让协议,被告与第三人在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可以选择在被告的售房部内以被告的名义完成销售。此约定表明被告赋予第三人以其名义对外销售商铺,同时被告还给原告出具了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现被告又以将不动产打包出售给第三人为由,对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出不认可,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前提,也是原告购房的目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可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主体为商品房的购买人,即本案原告,而被告作为商品房销售方负有的是协助义务。因此本案被告在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负有协助义务,并非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现根据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证明文件可知,被告已经将其开发的不动产产权原件交至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系由于被告的原因,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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