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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某某村原属于某某管辖,后某某区托管了某某镇,包括某某村在内。原告B一系某某村村民。原告B一租赁某某村民委员会位于某某学校背后的空闲场地及某某有公产房,原告为了经营需要在空闲场地修建了房屋。2010年,因建设某某路,需拆除某某学校背后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上由原告B一修建的临建房。201097日,被告E向原告出具书面凭证:“某某村民B一的临建住房经三方共同测量,确认面积为767.59㎡,经协商确定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2010917日,被告E委托EB一所属建筑面积为767.59平方米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勘估,E2010927日作出《房产估价结果报告》,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总额为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佰元整”。201116日,被告某某学校(协议书中称甲方)、某某村民委员会(协议书中称乙方)、被告E(协议书中称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1、某某村民B一临建住房经E、某某村及B一本人三方共同测量,确认面积为767.59㎡。2、经与B一协商,确认以380/平方米对其进行经济补偿,总计291684.2元。该款项在签订本协议起1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由乙方据实与B一结算。3、在补偿前,乙方应与B一另签补偿协议,就补偿事项做进一步明确。本协议所签补偿款为最终补偿,B一由此再起纷争与甲方、丙方均无关。4、丙方对本协议的履行进行监控并督促各方尽快执行。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丙方执一份。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某学校向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291684.2元。2011118日,某某村民委员会(补偿协议称甲方)与原告B一(补偿协议称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某某背后甲方的土地上修建的临建房,确认面积为767.59平方米,甲方依据2011年元月6XX市第某某学(甲方)、某某村委会(乙方)、E(丙方)的三方协议书,对乙方进行补偿,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收到某某学校转来的乙方临建房拆除补偿款291684.20元后,通知乙方到甲方财务办理支款手续。二、甲方据实与乙方结算,一次性结清之后,甲、乙双方在此事上两清,乙方不得再起任何纷争。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其临建补偿款后,不得干扰某某学校操场的正常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四、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信守,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B一支付291684.20元。原告B一称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并不清楚《房产估价结果报告》,直至202311月才知道被拆房屋的评估价为400700元,而实际获得的补偿款为291684.20元,B一于202435日向XXE信访,XXE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被告E不存在拆迁补偿不足的问题。后原告B一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支付补偿款差价109015.8元未果,由此成讼。

庭审时,被告D提供村委会与B一于20061220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200611日至20081231日;协议第六条约定B一所占房屋场地属村委会所有,B一所建房屋属临时建筑,如有碍国家、集体建设,B一无条件服从,无偿拆除),欲证明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无偿拆除。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协议明确注明房屋场地属于村委会所有,并没有说地上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无条件服从的前提是有碍国家和集体利益,本案中涉及的不是国家的利益和集体利益,所以该条款不适用本案涉及的拆迁补偿问题;并且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06年,只是双方对租赁关系的约束行为,签订时并不能预见也不能适用发生在2011年的拆迁关系中。被告D还提供村委会与被告某某学校、E签订的协议书,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支付凭证,欲证明经与B一协商,确认以380/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总计291684.2元,已全部支付给B一。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三方协议没有原告本人签字,该协议隐瞒了真实的评估价格,该协议并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应也不能通过该协议约束原告的相关主张权利,故意隐瞒房屋真实价值,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受到法律更加严厉制裁。三方协议第二条中明确说明了经与B一协商确认价款进行经济补偿总价值291684.2元,说明在签订三方协议之前应有与B一的协商确认书,但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时间为2011118日,在三方协议之后,可见在签订三方协议之前并没有与B一进行过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书,真实情况是三方私下进行了对B一补偿款的恶意串通故意在评估价款上减少补偿金,并随后在B一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弥补方式与B一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为了掩人耳目掩饰真相防止差价问题出现败露,所以村委会与B一签订补偿协议同时约定了高额违约赔偿款用于约束B一知道真相后因违约金过高而放弃主张;原告认可票据的真实性,并且更加证实某某以及村委会都参与了对B一建筑物补偿问题,同时结合其他证据更加可以证明三被告共同应当对B一的赔偿差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D陈述村委会和B一是签订三方协议前就协商好补偿是29万多,但是村委会在钱没有到账的情况下不可能直接和原告签订协议书,村委会必须得某某学校或E29万多的补偿款打到村委会账户上村委会才能和原告签订协议书,对原告进行补偿,否则在没有钱到账的前提下与原告签订协议将导致村委会来支付补偿款。

庭审中,被告E提供其与某某政府签订的《某某段拆迁扫障及补偿协议书(一)》及补充协议两份(某某学校操场规划标准共需补偿204.75万元,由E补偿126.6万元,其余78.15万元由某某政府解决),某某路费用明细表,支付凭证,《某某段拆迁扫障及补偿协议书(二)》,明细账,支付凭证,欲证明被告E已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了补偿款项,不应该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差额。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起诉的是三个被告,补偿款的金额是由某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出具,该份评估报告是有国家认证的效力,201097日某某出具一份书面凭证,面积767.59㎡是三方认定的面积数,还约定以评估价格补偿,某某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400700元,但到最后原告拿到的赔偿金额为291684.20元,为什么按照291684.20元的价格补偿应由三被告举证,应由三被告提供详细的明细解释291684.20元数额的组成。被告D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某某路的拆迁主体是某某政府,政府拆迁按照与原告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无偿搬走,但是为了保证某某操场的正常施工不被干扰才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关于补偿金的来源与拆除的事宜均与村委会无关,对于补充协议可以证实资金来源来于政府,资金是XX某某中心负责监管使用的。被告某某学校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庭审时,被告某某学校提供20101228日、20101230日、20101230日某某教育局文件《关于下达预算指标的通知》以及付款凭证,欲证明其支付给被告D291684.2元来源于某某教育局,并非被告E。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政府给的140万扶持资金没有明确依据说明赔偿原告的拆迁款就是291684.2元,现有依据只有国家认证的某某机构的400700元是有合理性的,某某的证据只能证明政府给了大额的赔偿资金,并不能证明原告应该只收到291684.2元。被告E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可以证明E没有因为原告的赔偿向原告支付过赔偿款,且某某学校的资金是从教育局拨付的,和E无关。被告D对上述证据无异议。B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DE、某某学校立即支付B一拆迁补偿款(差价)10901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时,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驶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原告B一要求三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差额109015.8元,其本质是要求撤销原告B一与被告D签订的《补偿协议》,但该《补偿协议》于2011118日签订,协议签订后,被告D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向支付补偿款291684.2元;原告B一虽然称其于202311月偶然得知《房产估价结果报告》中的真实评估价为400700元,但《补偿协议》的签订及补偿的事实均发生在2011年,B一于2024528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五年,撤销权消灭,故原告B一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支付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B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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