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房屋补偿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房屋补偿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继承房屋补偿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继承房屋补偿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继承房屋补偿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房屋补偿款,被继承人B利与B云育有一女B,二人于2005年12月5日协议离婚。G系B利之母,于2015年11月28日去世,B利父亲B西于2009年11月3日去世。2023年4月21日,B利代G与XX市房屋征收实施中心签订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G所有的房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房屋及认定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无照房屋,产权调换位于XX市XX区XX城B小区6号楼1单元4层某某室房屋一处。2023年5月4日,XX公证处作出(2023)XX证内民字第XX号公证书,证明B利继承G遗留的登记在G名下的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原房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无照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8平方米,现动迁安置于XX市XX区XX城B小区6号楼1单元4层某某室、建筑面积78.16平方米房屋。因房源调整,被征收房屋实际安置位于XX市XX区XX城F地块1号楼1单元4层某某室、建筑面积78.16平方米房屋一处,该房屋于2023年6月回迁安置,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绿地地产集团XXXX置业有限公司。A与B利于202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出了装修费。B利于2024年4月1日因病去世,A向殡仪馆支付B利殡葬费用2512元,并为B利办理了丧葬事宜。B利于2024年3月依据公证书取得B6号楼某某室房屋的临迁费用91,803元,A于2024年4月将该费用转账至自己银行账户。A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于2018年10月2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借款31,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现尚欠保险公司代偿款项、保险费合计15,877.90元及违约金,案外人向A催要过债务。庭审中,A称其儿子M于1995年5月24日出生,二人自2010年起与B利共同生活,M与B利形成抚养关系;A与B利生活期间,二人向亲朋好友及银行借款近30,000元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消费及B利的医药费支出,向M及亲朋好友借款用于案涉房屋装修,A已将临迁费用于偿还装修欠款和生活消费欠款等债务及B利的丧葬费支出,A对上述借款时间、用途及金额未举示证据证实。庭审中,B与A均称B利生前未签订过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二人协商案涉房屋现价值为140,000元。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B利遗留的位于XX市XX区XX城B小区6号楼1单元4层某某室,建筑面积78.16平方米房屋一处、91,8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房屋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继承人范围;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如何分割。公民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A与被继承人B利于202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自2023年10月10日起形成婚姻关系时,A所述A之子M已成年,与B利未形成抚养关系,自A与B利登记结婚至B利去世仅5个月有余,亦无证据证实M与B利形成扶养关系,故无法认定M与B利形成了扶养关系。A系B利配偶,B系B利婚生女,且B利父母均已去世,故被继承人B利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A和B,二人均有继承B利遗产的权利。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应如何分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B利于2023年5月4日通过公证方式继承了其母亲G名下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包括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G名下被征收的房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房屋及认定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无照房屋经产权调换后取得的房屋,及依据该《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人G因房屋被征收所取得的财产权益。对于B利依据公证书取得的临迁费用91,803元,因该费用系征收部门给予征收协议签订人选择异地安置房屋的奖励,虽然该《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B利所签,但B利系替被征收人G所签,且该奖励政策依附于原房屋,系因G所有的房屋及无照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故该费用亦属于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因A与被继承人B利自2023年10月10日起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而B利继承G名下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财产权益的时间发生在其与A登记结婚之前,故该财产权益中所包含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及房屋临迁费用91,803元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属于B利的个人财产。B利于2024年4月1日因病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所包含的前述财产均系B利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B利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A和B依法继承。A与B协商确定动迁安置位于XX市XX区XX城F地块1号楼1单元4层某某室、建筑面积78.16平方米房屋的现价值为140,000元,B利依据公证书取得临迁费用91,803元,合计231,803元。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到A系B利配偶,与B利共同生活,与其关系最为密切,对其生活起居更为照顾,且A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支出了装修费并在B利去世后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了丧葬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分割B利遗产时,A应酌情予以多分,一审法院酌定A享有其中65%的份额即150,672元,B享有其中35%的份额即81,131元为宜。A称其将临迁费用于偿还装修欠款、生活消费欠款等债务及B利的丧葬费支出,且在与B利共同生活期间向亲朋好友及银行借款,B应对B利生前所负债务偿还后继承B利的遗产,但因本案中A向中国农业银行所借款项发生在其与B利登记结婚之前,无法认定此款系二人共同借款,且A对其所述的其余借款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故对A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案涉房屋由A与B利装修,临迁费用亦转至A处,从有利于继承人生活的角度,一审法院认定G名下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A承继,由A给付B折价款81,131元。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房屋补偿款,综上所述,G名下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A承继,A给付B折价款81,131元,予以支持,对于B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一、G名下第XXXXXXXX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A承继,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折价款81,131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7元,由B负担1972元,A负担31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