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A与G、王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日诉至XX法院,2023年10月11日,A与G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4月2日,G共拖欠A垃圾处理费共计203,832元。二、鉴于G资金周转存在困难,A同意G按照以下方式分期偿还拖欠的垃圾处理费:1.G在本协议签订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向A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剩余欠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捌佰叁拾贰元(¥183,832元)乙方在2024年分四次还清:第一季度,即2024年3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第二季度,即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第三季度,即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第四季度,即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陆万叁仟捌佰叁拾贰元(¥63,832元)。三、如果G任意一期未按照第二条约定时间及金额还款,双A权要求G立即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G自2021年4月3日起按LPR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给付之日为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由G承担。五、针对该合同,双方最终确认拖欠款项203,832元,除了该笔款项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纠纷,本协议A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G主张权利。六、本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出具调解书。”XX法院对以上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23)XX0113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某戊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A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2024)XX0113执595号执行案件。经网络财产查询反馈,G名下仅有东风牌XXX号车辆一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XX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XX0113执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0113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A以C、D、J、E、F作为G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B现为G唯一股东为由,向XX法院申请追加该六名股东为被执行人,XX法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2024)XX0113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裁A申请追加B、C、D、J、E、F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A不服该裁定,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查明,G于2019年5月13日注册成立,成立时股东为E、K、F,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E、F均出资认缴3,500,000元,出资比例35%,出资时间2049年5月13日前缴足。K出资认缴3,000,000元,出资比例30%,出资时间2049年5月13日前缴足。2021年4月15日经股东会决议,F将其持有35%的股权(3,500,00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J。E将其持有35%的股权(3,500,00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K。至此,G由J持股35%、K持股65%,出资时间不变。2022年8月15日经股东会决议,D因继承取得K持有G的65%股权,J将其持有的35%股权(3,500,00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C。至此G由C持股35%、D持股65%,出资时间不变。2022年9月2日经股东会决议,D将其持有G的65%股权(6,500,00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C。至此,G由C100%控股,出资时间不变。2022年9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C将其持有G的100%股权(10,000,00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B。至此,G由B100%控股,出资时间不变。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XX0113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B、C、D、J、E、F为本案被执行人;2.请求法院判令B、C、D、J、E、F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A以G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G股东为被执行人被裁定驳回申请,A对该驳回申请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应否追加C、D、J、E、F为(2024)XX0113执595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G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B现为G唯一股东,能否追加B为被执行人,对G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股东在知道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无法到位的风险,其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转让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债务起诉于2023年2月1日,调解书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C、D、J、E、F转让股权时间均早于案涉债务起诉之日,该五人在转让股权时并不能预见到本案债务的存在。其次,A以G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债务申请强制执行,XX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C、D、J、E、F在股权转让时亦不能预见G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涉债务。最后,A未提交证据证明C、D、J、E、F在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亦未举示证据证明C、D、J、E、F转让股权时G的经营状况以及股权受让人的状况的情况下,仅因为C、D、J、E、F无偿转让股权,并不足以证明其转让股权存在滥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故,综合以上因素,A主张追加C、D、J、E、F为涉案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A提交的G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G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期间经过G多次股东变更,B成为公司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网络财产查询反馈,XX法院已依法对某戊公司名下仅有的东风牌XXX号车辆一台予以查封,G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XX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G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B作为其唯一股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在其未举证证明其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G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要求追加B为依据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一、追加B为执行依据为(2023)XX0113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某甲公司在(2023)XX0113民初673号民事案件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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