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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2005年,某丁公司与B合作开发某乙小区项目,工程于2005926日开工,2008121日竣工。200777日,B作为甲方与乙方某D签订《某甲绿化合同书》两份,约定B将某乙小区位于XX市某XX路面工程项目承包给某D(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包酬金)工程总价款分别为752,000元、878,010元。开工日期均为2007622日,竣工分别为2007820日、20071030日。两份合同案外人E代表B签字盖章,某D法定代表人F签字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B支付工程款总造价30%作为预付款,完工后B暂留工程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完工初验合格后付款90%,余款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案涉工程所在小区整体于2008121日竣工。A以其为实际施工人身份来院诉讼,称其与某D法定代表人F为朋友关系,与某D系挂靠关系,案涉工程款B共向某D已支付350,000元整,尚欠其528,010元及利息未支付。另查明,A与车某2001年前后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车某于2003年辞职后自主创业,A在车某所开办的某丁公司任职,担任综合内勤等工作。某丁公司200745月份工资表体现A月工资1800元。20101126日,某丁公司经核准注销登记。2016712日,某D出具了证明,载明:20077B与某D签订某甲绿化合同,该合同由A承包并负责组织施工、出资、召集施工工人,项目结束后工程施工费付给A”某D盖章、签字确认。2017年,A持有车某出具的1000万借条,对车某及案外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车某及案外人赔偿债权970万元及利息,970万元中包含本案A主张的工程款。A在该案件中诉称其提交的878,010元合同为在地税局备案合同,车某主张诉争工程实际由车某挂靠施工,工程款应为车某所有。该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出具(2018XX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某乙绿化工程欠款系有诉争的工程款关系,非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A不服提起上诉后,XX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XX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A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某丁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维持原判。该案A为证明某丁公司欠XX某乙小区道路欠工程款,提交了某D出具的该工程由A实际施工,工程总造价938,010元的证明。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BC立即给付工程款528,010元及利息337,926.40元,自200811日到20231231日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为337,926.40元,202411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以上金额合计为865,936.40元。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本案案涉工程承包方为某D,某D经本院两次传唤均未到庭,对其与A的关系未做陈述、亦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要求某D提交其与BA的往来款项账目时其拒绝提供,仅认可案涉XX小区庭院绿化合同内工程由A承包并负责组织施工、出资、召集施工工人,项目结束后工程施工费付给AA自认其与某D为挂靠关系,并非转包或分包关系。BAB之间挂靠关系不知情,车某在另案中主张其为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首先,A仅依据某D的证明来主张其实际施工人身份,但A未提供与某D的挂靠关系、收取某D工程款或者实际组织施工投入资金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B不认可A实际施工人的身份,A未完成进一步举证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仍然应当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实际施工人得以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应当参照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确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已查明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以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A所主张是“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综上,A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其直接请求BC支付工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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