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1月,XX市XX镇XX村村民G用其承包的位于XX村XX子的2.7大亩(即每大亩1,000平方米)、32垅地与同村村民H承包的位于南台子的2.72大亩、10垅地互换,但未向发包方备案。1999年1月1日,XX某研究决定将XX村XX沙滩,由E出资1.9万元,修建120米长大坝一座,并与E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将改造后的36.90亩土地承包给E经营30年,即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为了便于管理承包土地,2014年,E将其位于XX镇XX村XX子的承包地中的2大亩土地与H位于XX镇XX村(与G互换地)土地互换,未向发包方备案。2015年5月,E与H因耕种互换承包地事宜发生纠纷,经镇村两级调解,E与H均同意换回土地,并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后E反悔,不同意调解结果。因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E于2016年1月6日诉至XX市人民法院,要求H归还2大亩土地,并赔偿2015年2亩土地损失,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E与H互换土地事实,判决驳回E的诉讼请求。H去世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承包方代表更换为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地块代码230183D052040000703的4亩土地(约2.7大亩)四至界限为:东至韩某、南至道路、西至刘某、北至道路,与土地台账中记载的原G承包土地四至界限相同。A、B、C、D自认该地块即为案涉争议土地。双方对以下事实持有异议:一、H与E互换的土地是否位于XX镇XX村XX子的2.7亩土地。法院确认,法院在2016年3月22日开庭审理(2016)黑0183民初18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第9页记载,H出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一),用以证明H用位于XX镇2.7亩土地与同村村民G位于XX镇XX村XX子2.7亩(32垅)土地互换后,又与E位于XX子的土地进行互换。可见,A、B、C、D否认其之前自认事实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且E与H互换土地的事实,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二、E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XX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黑0183民初185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不同,且本案案涉土地系互换后的2.7大亩土地,即诉讼标的不相同。可见,E提起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三、E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案涉土地系不动产物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E与H虽未签订书面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换地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的换地合同虽未登记,但不影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效力。但因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登记,致使在之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将案涉土地登记在以D为承包方代表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E通过与H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位于XX市大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因互换土地发生变动,E系涉案土地的真实权利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保护,A、B、C、D在互换土地后仍经营案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C、B自认经营的案涉土地系向D承包的,因此,在E未提交A经营案涉土地证据情况下,请求A归还案涉土地,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判决:一、位于XX市大亩土地(即D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地块代码230183D052040000703的4亩土地,东至韩某、南至道路、西至刘某、北至道路)的承包经营权人为E,C、B、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还E;二、E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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