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00年3月28日,XX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我市2000年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XX建发[2000]26号),该通知根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被拆迁住宅房屋使用人购买全产权房屋安置单位资助情况下单位资助额度的计算标准。2000年7月7日,XX市某甲向A下发《房屋拆迁批复》,明确工龄资助款由使用人家庭成员职工所在单位承担,标准按XX建发[2000]26号执行。 2000年7月16日,被拆迁人王某己与A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由A(甲方)在公滨小区地段实施拆迁,王某庚(珂)(乙方)属被拆迁人。新房屋作价74500元,甲方按照乙方原房面积给予38464元补贴。单位应对乙方给予资助,资助标准82(职工工龄)×5.9元/㎡(工龄房改资助款)×60㎡(应购买新房建筑面积)=29028元。甲、乙双方同意将甲方应给乙方的资助款、补偿费(包括区位效益差价补偿、移位补偿和作价补偿费)与乙方应交购房款抵扣,乙方同意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应交购房款7008元交给甲方”。协议签订后,A对协议约定的房产进行了拆迁。2002年7月17日,王某己向A交纳购房款7008元。2003年5月28日,A出具《入住通知书》,显示王某己购买的新房屋坐落于XX市XX区。 另查明,王某己于1999年3月29日死亡,于1999年3月30日注销户口,妻子潘某于2020年1月8日死亡。王某己、潘某育有二子二女、分别系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长某王某乙、次女王某甲。2024年10月6日,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签订协议书,约定XX市XX区房屋由王某甲一人继承。王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协助王某甲办理位于XX市XX区房屋权属证书;2、判令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王某己与A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了由A或原被拆迁人及家庭成员单位资助被拆迁人工龄资助款,第七条约定了资助款与被拆迁人应交购房款抵扣,被拆迁人王某己只需交纳剩余购房款即可,因此被拆迁人王某己已经履行了交纳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应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被动迁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王某甲虽然不是原被拆迁人,但其为原被拆迁人的女儿,并经继承人协议确定由其继承诉争房产,王某甲系适格的主体。故A应履行给王某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王某甲诉请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抗辩被拆迁房屋系公产房,被拆迁人未进行公产买断,案涉房屋仍属原产权单位所有。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这里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未排除公房的租赁人和其他共同居住人。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安置补偿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并未规定,对公房使用人的安置,必须由产权人签订安置协议。且王某己已按照拆迁协议约定交纳购买案涉房屋的款项。故对A的上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应配合王某甲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A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王某甲办理XX市XX区房屋权属证书(具体事项以行政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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