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D系XXM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该车挂靠在XX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A投保国内公路运输组合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7月2日0时起至2025年7月1日24时止,特别约定第2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2024年7月25日8时30分许,E驾驶XXAN****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车沿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XX公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与沿X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D驾驶的XXM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XM****挂号锣响牌重型仓栅式挂车)相撞,致使XXM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XM****挂号锣响牌重型仓栅式挂车)驶入道路南侧沟内并与树木相撞起火,当场造成D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沟内树木、通信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2024年7月30日,D医治无效死亡,经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望公交字【2024】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E负此事故主要责任,D负此事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B、C、D、E支付施救费13,400元,其中包括XX县满成交通道路清障有限公司施救费2500元、XX市某某汽车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施救费7000元、G运费3900元。G出庭陈述,2024年7月25日,XX货站让其去XX和XX交界处运一车煤回XX,现场有钩机、铲车、工人将散落的煤往其车上装运,当天晚上由其拉到XX市宝山煤场,由于下班没有将煤卸下,第二天早晨卸车后发现煤少了16吨多,此次运输费为2000元,但由于多用了一天车,故支付其3900元,其出具收条后离开。另查明,E、C、D均系D儿女,B系D妻子。2025年2月21日,XX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权益转让证明,内容为:“证明XXME****,XXM****挂事故车是D的,D是以XX公司名义投保的货物险,XX公司同意保险理赔款转让给D的继承人。妻子:B,子女:D、C、E。”庭审中,A对货物损失无异议,但抗辩该损失应先由交强险承担2000元后,其公司按30%比例再扣除免赔额1000元后承担责任,B、C、D、E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施救费全部用于货物施救,应出具合法发票。 B、C、D、E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赔偿B、C、D、E损失27,680元(其中施救费13,400元、货物损失14,280元);2.诉讼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XXME****号车辆在A投保国内公路运输组合保险,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对案涉车辆投保及事故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D系车辆所有权人,B、C、D、E系D近亲属,对该车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关于货物损失问题。A对货物损失14,280元无异议,但抗辩B、C、D、E有义务将承保货物险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与其共同分担货物损失,该损失应先由交强险承担2000元后,其公司按30%比例再扣除免赔额1000元后承担责任,本院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2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认定此次事故免赔额为1428元,A的其他抗辩理由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A应赔偿B、C、D、E货物损失12,852元。关于施救费问题。A虽抗辩施救费不在货物险的赔偿范围内,不应由A承担,且13,400元施救费并非完全用在货物施救上,同时也对车辆进行了施救,因B、C、D、E陈述XX县满成交通道路清障有限公司施救费2500元确系现场车辆施救费,非货物施救费,故本院对该部分施救费不予支持。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货物掉落,现场人工、铲车、钩机费7000元及运货费3900元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且B、C、D、E提交了电子发票、收条,结合G的证言能够印证该费用已实际产生,故此部分费用应由A予以赔付。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赔偿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C、D、E货物损失12,852元、施救费10,900元;二、驳回B、C、D、E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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