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A通过微信视频号看到案涉房屋即XX市XX区房屋出售的宣传视频,该视频中宣传称房屋前后有两个菜园子。A联系B表示想购买案涉房屋。2024年6月30日,A、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方)处写有C、B姓名,B姓名处按捺手印;乙方(买方)处写有A姓名。合同约定购房定金1万元;如甲方中途悔约,应将定金返还并另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如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定金;约定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购房款等内容。合同中未约定关于房屋前后菜园任何内容。2024年6月30日A向B支付定金1万元,定金收据中写明收到A交付的定金1万元,收款人B。 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9日登记在C名下,于2024年6月17日登记在D名下。2024年5月21日,D与B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D将案涉房屋出售给B等人。2024年6月18日,D公证委托书,授权B办理案涉房屋出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相关事项。A、B均陈述称C已去世,B称D为C之子,案涉房屋由D继承,由于签订案涉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向A出示所有权人为C的原始证书,并在合同中甲方处写C姓名。 2024年7月1日,A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中B称,到XX社区那边问了,窗户底下有点地怎么算,回复说那是国家的,没有指定划分;原房主说买完房自己没种就被邻居种了,如果A买完房子想种那块地,原房主能出面要回来。B告知A,人家说那块地是国家的,没人管的话你们就种,没指定说分给谁,等你接手了,这户归你了,窗户附近顺理成章都是你的……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A、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B返还A支付的定金1万元;3.诉讼费用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房屋前后菜地是否为影响合同能否履行的根本原因;B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以及A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致使合同可撤销并需由B返还定金。 第一、关于菜地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首先,对于案涉房屋宣传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具备具体确定的条款,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广告、宣传等,其核心特点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内容通常不够具体明确。本案中该宣传视频类似于商业广告,作用是吸引房屋买家联系,其中并不包含明确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卖方并未标注或申明该视频内容包含不可更改的交易条件,也未申明卖方受该视频内容的约束(例如声明该视频内容为最终合同条款),故该视频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属性,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案涉宣传视频是案涉房屋的现场拍摄视频,展现了当时案涉房屋及周围环境状况,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其中声称带前后两个菜园属于吸引买家的宣传,而不是确定了最终合同条款,并且没有明确具体的表示确定菜园所有权、使用权、交付方式等条款,也未对菜地性状作出明确具体的介绍,该宣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关于所谓“菜地(菜园)”,在A、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房屋前后菜地相关内容,菜地并非案涉合同标的物。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是否有前后菜地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本院认为A、B应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关于B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如前所述,宣传视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中未对菜地进行约定。沟通过程中B也如实告知A所谓“菜地”实际是房屋前后无人管理的空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不能买卖,在空地上耕种是该小区居民的惯常做法。B转述了原房主解释案涉房屋前后由邻居抢种的原因并称房主说能够与邻居沟通协调耕种菜地事宜。由于原房主所有权变更登记相关事宜,B签订合同不够严谨,合同中将已去世的C列为卖方人员之一,但该瑕疵不影响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原、被告权利实现及义务履行,且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实B有权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误导A的行为。案涉合同内容为A、B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三、关于A在案涉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导致合同可撤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认为由于视频宣传案涉房屋前后有菜园,基于有菜园符合购房需求才联系B,称B也确定该房屋确实带两个菜园,遂双方达成协议与两个菜园的存在有必要联系。庭审中A称B告知其菜地属于房主所有,但A未提交证据证实B有上述告知行为,反而B在微信聊天中告知A该处土地属于国家,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可以耕种。认为B虚假陈述宣传案涉房屋有菜地,隐瞒案涉房屋没有菜地的事实,致使A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但在起诉状中A称视频宣传的两个菜园由他人长期耕种,可见所谓“菜园”客观上并非不存在,而是不符合A主观预想,至于菜地是否具备符合A心里预期的条件,A、B签订合同前后并未进行约定。所谓“菜园/菜地”并非案涉合同标的物,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物(案涉房屋)价款、质量等主要内容产生误解,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具备清晰的认知能力。本院认为A签订、履行案涉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合同可撤销情形。另外,在起诉之前,A已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案涉房产,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已确认案涉合同有效并且B不存在违约行为,A中途放弃购买案涉房屋属于案涉合同中约定应不予退还定金的违约行为且违背诚信原则。B表示同意放弃购房并声明定金不予退还,当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故,A关于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案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定金1万元不应返还给A。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综上所述,A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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