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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B与华某系母子关系,BA职工。B购买A开发的位于XXXX区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约定购房款为426,553元,BA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2418日,户名为华某的银行账户向A转款213,270元,作为上述案涉房产的购房款。2012618XX某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收B(哈某购房款50%首付)1#3-26-12012814日,A收到第二笔购房款127,962元,以上两笔购房款合计341,232元,为全部购房款的80%,双方未约定剩余20%购房款的付款期限,后B与华某实际使用房屋至今。

2012年至2025A共计支付XX区供热费合计28,590.975元。

XX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1010日作出(2019)黑71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B退赔赃款3,067,628.75元。

2020914日,XX铁路运输法院向A出具(2020)黑71012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执行XX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B罚金一案中,经查BA账户内有购房款341,232元。……一、划拨被执行人BA账户内购房款341,232元。于同日XX铁路运输法院向A出具(2020)黑710121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被执行人BA账户内购房款341,232元,提取并纳入XX铁路运输法院账户。2020916日,A按照协助通知书内容将该笔341,232款项转入XX铁路运输法院账户。

另查明,AXXXX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AB订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诉请华某立即腾退案涉房屋,诉请B、华某向A支付2012年至2022年房屋包烧费合计21,957.62元。XXXX区法院于2024617日作出(2023)黑0103民初38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B给付A购房款426,553元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85,321元为基数从2012815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41,232元为基数从2020917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B支付2012年至2025年的房屋包烧费用共计28,590.9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AB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房屋权属问题均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是否应当再向A给付80%的购房款341,232元以及是否应当给付A2012年至2025年缴纳包烧费的问题。关于购房款的问题。庭审中结合双方举证及辩论情况,双方均认可B2012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交纳了80%的购房款共计341,232元,同时A主张其在2020916日将该341,232元购房款汇入至XX铁路运输法院账户作为B的被执行款项,其并未真正对该笔房款享有权利。一审法院认为,B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A支付了80%的钱款,履行了自己的部分义务,金钱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与占有权相一致的属性,通常情形下,民事主体名下账户内的款项即视为归其所有,B已经完成了对该案涉房产缴纳80%购房款的义务,A享有了此笔款项的所有权。AXX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在未提出任何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将该笔款项转至对XX铁路运输法院账户,视为A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可以选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B再无支付此80%购房款的义务。基于双方先前并未约定剩余20%购房款的付款期限,结合本次庭审中A要求B给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剩余20%购房款即85,32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B是否应当支付A2012年至2025年缴纳供热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该涉案房屋由B2012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其在庭审中自认从未缴纳供热费,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其应当知晓房屋供热费属于居住房屋的正常开支,虽案涉房屋尚未过户至其名下,存在无法自行办理缴费的情况,但B应当及时与A进行沟通联络及时补缴供热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庭审中,B向一审法院提出A主张供热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某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在2023年前向B主张过上述费用,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予以部分认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2023AXX区法院提起索要供热费的诉讼,B应当支付某公司2020-2021年度供热费2,172.744元、2021-2022年度供热费2,172.744元、2022-2023年度供热费2,172.744元、2023-2024年度供热费2,172.744元、2024-2025年度供热费2,172.744元,合计10,863.72元。

关于B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AB并未约定剩余20%购房款的付款期限,结合交易习惯,A可随时要求B履行,但A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在2012年至今明确要求B支付剩余购房款,故本案酌定支持自A提起本次诉讼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即2024927日。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A购房款85,32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购房款85,321元为基数,自202492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A垫付的供热费10,863.72元;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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