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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偿还拖欠购房款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偿还拖欠购房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给付购房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偿还拖欠购房款,AC(已故)系母子关系,CB系夫妻关系。2019923日,卖房人(甲方)A与买房人(乙方)CB签订房屋买卖欠款协议书,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某小区房屋达成了买卖交易,交易总额为40万元,乙方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办理贷款,并将房款40万元给付给甲方,全部交易款付清后甲方把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交易完成。当日,CB共同向A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A40万元购买某小区房屋住宅楼,面积64.64平方米。同日,CA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XX的账户内打入首付款62,100元,并在XX某办事处申请了额度为20万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XX某审批通过后,于20191028日向A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XX的账户内放款20万元。庭审中,A及其代理人称A未持有该卡。2019924日,CA针对案涉房屋又签订了一份房款213,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C依据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并交纳税款。A将该房屋交付给BC。庭审中,B代理人称案涉房屋实际价款为279,339.12元,签订213,000元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避税。现A诉至法院要求B给付全部房款。另查明,一审法院通过A身份证件依法调取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XX账户的全部交易明细中,载明2019923日进款62,100元,20191028日公积金放款20万元,后陆续全部支取。上述事实,有A提交的房屋买卖欠款协议书、借据,有B提交的结婚证、XX增值税发票两张、房屋买卖合同、中国某有限公司客户回单、XX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平台还款确认书两份、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书、法院调取的A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流水、购房首付款收据以及原B法庭陈述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B立即偿还拖欠购房款40万元;2.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偿还拖欠购房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为:一、案涉房屋总价款为多少;二、BC出具的借据性质如何认定。三、A是否收到房款;针对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2019923日,出卖人A与买受人CB签订的房款为40万元《房屋买卖欠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至于AC2019924日签订的房款为213,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时订立的,双方为少缴税而将房价约定为213,000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未按该买卖合同的价格成交,这并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B辩称《房屋买卖欠款协议书》是为了防止办理贷款不成功才签订的,如贷款成功,则该协议作废。但B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同时B依据C就案涉房屋完税后的发票主张实际房款为279,339.12元,但该发票在备注栏中注明合同金额213,000元,因C存在避税情况,发票载明的金额无法认定为房屋的实际价款,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房屋的实际价款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欠款协议书》中约定的40万元为准。针对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结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欠款协议书》可以认定BC出具借据的行为系未给付A案涉房屋价款的凭证,而非向A借款购买案涉房屋的凭证。针对焦点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A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XX的银行卡流水显示,C已将首付款62,100元以及公积金贷款20万元均打入A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XX的账户内,A主张没有收到过相关款项,亦未持有该银行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银行卡系A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的记名账号,该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即A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根据“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银行卡密码具有私密性、排他性,非特殊原因他人不能获知。A作为开卡人应知晓该银行卡的存在,同时A作为银行批准的持卡人应当对该银行卡及密码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规范合理使用银行卡。因此,在案涉款项已打入A银行账户内的情况下,后期无论由谁使用该银行卡进行取款,应视为A已收到上述款项,对于A的未收到款项以及未持有银行卡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AB双方就案涉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现B已支付262,100元,还应给付A剩余款项137,900元。故A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偿还拖欠购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购房款137,900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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