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A承接B的装修工作。B未返还A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质保金共计31,888.00元。2019年1月9日,B法定代表人在通话中承诺于1月17日前返还A质保金;2022年1月25日,A通过微信再次向B法定代表人主张质保金,发现已被其拉入黑名单。2024年4月3日,A委托律师向B法定代表人主张质保金,B法定代表人称:“我承认,那就让他直接上法院起诉就可以了。”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31,888.00元;2.判令B以31,888.00元为基数按照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年利率6%给付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中心一年期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A支付质保金虽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债权具有时效性,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债权请 求权,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否则,债务人据此提出履行抗辩,债权人亦因此丧失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A于2019年1月9日向B法定代表人主张质保金,B法定代表人同意于1月17日前返还质保金。因B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案涉质保金自1月17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后于2022年1月17日届满,A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微信再次向B法定代表人主张质保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A未举证证明其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就本案债务进行催讨,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B抗辩案涉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A要求B返还案涉质保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给付装修施工欠款保证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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