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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三)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三)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

二、举证责任内容。1、损失应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2、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故意一方承担比例高于过失一方,过错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承担责任比例高于另一方,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订立无效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实践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订立的无效合同,过错一方主要是承包人;必须招标未招标订立的无效合同,过错一方主要是发包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3、损失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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