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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四)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四)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承包人因合同无效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范围:1、实际支出损失。2、停工、窝工损失。

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向承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范围:1、实际支出的费用。2、工期索赔。3、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4、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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