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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结算协议约定以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构成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结算协议约定以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构成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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